硅业分会
来源:中国和记AG工业网
时间:2022-12-06
中国和记AG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工作规则
(修改稿)
2010年9月15日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中国和记AG工业协会硅业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中国和记AG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总会”)的分支机构。根据和记AG工业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总会中从事硅业生产、科研、设计、应用、设备制造、商贸及产业链前后端相关领域的企业、事业单位会员组成,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分支机构。
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坚持为政府、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,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;坚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我国硅工业的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总会章程,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地址设在北京苏州街31号国民大厦10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在硅及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研究,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和建议。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总会的委托,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和加强行业管理工作;
(二)接受总会的授权和委托,开展行业统计调查,收集、整理、加工、分析并发布国内外硅行业的市场、经营、生产、科研、新产品开发等经济技术信息,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、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、评价,提供咨询服务;
(三)参与制、修订硅行业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及有关的技术、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,并组织、督促会员贯彻实施。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,参与质量管理、资质审查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等有关工作;
(四)受政府或会员单位委托,组织专家对硅行业内重大投资、技术改造、项目开发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论证。组织学术或专题研讨会,推动技术开发、科技创新,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、技术成果应用推广,努力促进我国硅工业的技术进步;
(五)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硅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《行规行约》,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,在企业开拓市场、组织同行议价、产品出口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;
(六)根据国内硅应用市场需求,协调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,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,促进国内硅行业的需求发展;
(七)办好《中国硅业》内部刊物,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;组织展销会、展览会;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与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;组织参加行业技术职称评定。
(八)建立与国际间同业组织的联系,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,促进对外经济、技术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硅行业的进出口业务;
(九)反映会员的意见、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组织和推动其交往、交流和合作;
(十)承担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,接受会员或社会的委托,提供专项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总会会员,并颁发《中国和记AG工业协会会员证书》。
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,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报会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;
(二)经本会理事会议审查同意后,报总会批准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优惠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生产、销售等资料和信息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,由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,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。
会员无特殊情况,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报请总会核准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取和使用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审查批准,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设立秘书处等办事机构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(或其授权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热心我国硅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协助会长并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办事机构负责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总会拨发的经费;
(二)捐赠和政府资助;
(三)有偿服务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总会财务处管理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会费使用报告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,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,报总会审核后,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总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总会所有。
地址: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1号国民大厦10层
邮编: 100080
电话: 86-10-63971958 86-10-62563601-80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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